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上述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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