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上述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上述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