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下列类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一)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 (二)其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 (三)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四)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五)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 (六)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股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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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