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 (一)人民币普通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前款第(一)项所称人民币普通股票是指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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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