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 (一)人民币普通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前款第(一)项所称人民币普通股票是指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 (一)人民币普通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前款第(一)项所称人民币普通股票是指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