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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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