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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