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