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