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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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