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十四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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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