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十三条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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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