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十二条

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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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