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十一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