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十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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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