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职责

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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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