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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