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监察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职责第五条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