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监察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