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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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