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监察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第二十一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