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监察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第二十条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