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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