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