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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