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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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