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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