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