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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