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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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