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监察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