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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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