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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