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