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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