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