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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