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是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文书。 委托的内容,应当分别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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