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是根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被处罚人的被罚没实物的文书。 罚没内容应当将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记录清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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