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是根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被处罚人的被罚没实物的文书。 罚没内容应当将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记录清楚。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