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是将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或者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送达当事人,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律文书。 因受送达人拒收、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代收人拒绝代收、拒绝签名、盖章而留置送达的,以及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