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违法行为人的文书。 “违法事实和证据”栏目中的“证据”,填写调查获取的证据种类。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条、款、项、目。 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主次分明并写明处罚种类、数额。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帐号,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是3个月,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办人”栏目,应当填写负责查处本案的2名以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