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时,对案件提出如何处理的具体意见的文书。 “执法人”栏目,填写本案主办人员的姓名,不能少于2人。 “查处时间”栏目,填写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处罚意见之日止。 “违法行为人”栏目,按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执法人意见”栏目,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和拟定的处理意见,由本案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加盖本案主办机构的印章。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目,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审核人签名或者加盖法制工作机构的印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