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 “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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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