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 “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录。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 “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