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被登记保存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登记保存必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物品”栏目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登记保存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登记保存单位的印章,必须使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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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