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栏目,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填写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列明具体条款,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填写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