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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