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