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