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二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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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