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单耗审核第二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