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单耗审核第二十二条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单耗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