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二十二条

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单耗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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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