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单耗质疑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将质疑理由书面告知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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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