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十九条
海关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产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