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