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四)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五)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六)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