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四)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五)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六)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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