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