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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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