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