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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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