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单耗标准第十二条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