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单耗标准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