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处理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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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