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本部门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已经公开的信息; (五)统一受理和答复向本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程序审核; (七)本部门规定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审核并主动公开本机构有关信息,并配合协助前款规定的专门机构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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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